|
|||||||||||||||||||||||||||||||||||||||||||||||||||||||||||||||||||||||||||||||||||||||||||||||||||||||||||||||||||||||||||||||||||||||||||||||||||||||||||||||||
常州市審計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審計局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審發(fā) 〔2015〕44號 |
|||||||||||||||||||||||||||||||||||||||||||||||||||||||||||||||||||||||||||||||||||||||||||||||||||||||||||||||||||||||||||||||||||||||||||||||||||||||||||||||||
各處室: 《常州市審計局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已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常州市審計局 2015年5月12日 常州市審計局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局機關教育培訓管理,促進教育培訓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提高局機關干部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業(yè)務能力,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加強教育培訓工作的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教育培訓,主要包括:公務員培訓、審計業(yè)務培訓、專業(yè)技術職稱及執(zhí)業(yè)資格培訓考試、學歷(學位)教育、網上在線學習等。 第三條 教育培訓工作以提高干部職工素質、增強干部職工能力為重點,以建設“學習型、創(chuàng)新型”干部職工隊伍為目標,切實加強干部職工隊伍能力建設,為新時期審計事業(yè)的發(fā)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證、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教育培訓工作必須堅持統籌規(guī)劃、突出重點,聯系實際、學以致用,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將能力培養(yǎng)貫穿于教育培訓的全過程,努力提升干部職工隊伍的綜合素質。 第五條 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局機關全體工作人員,局機關干部職工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教育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計劃、各負其責、分層實施、協作配合的辦法。 (一)局黨組統一領導局機關教育培訓工作,審定重大培訓計劃及培訓費用支出等。 (二)局人事教育處統一組織管理局機關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牽頭制定年度教育培訓計劃;協調和督促局機關各處室落實教育培訓計劃;承辦和協調參加上級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培訓的人員選派工作等。 (三)局機關各處室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和實際工作需要,負責提出相關業(yè)務領域的教育培訓計劃,列入年度教育培訓計劃后,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教育培訓實行登記管理,由局人事教育處負責。機關干部職工參加各類教育培訓須辦理審批備案手續(xù)。 第八條 公務員培訓。人事教育處根據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下發(fā)的初任培訓、任職培訓、軍轉干部培訓、工勤人員繼續(xù)教育等班次的調訓計劃,確定擬參訓人選,并報局領導審定。審計干部參加其他有關部門安排的專項培訓,由各處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后方可參訓,同時報人事教育處登記備案。 第九條 審計業(yè)務培訓。由人事教育處牽頭,各有關處室配合,組織開展全員參加的集中(體)業(yè)務培訓及其他分層分類業(yè)務培訓。各有關處室自行組織的本處室及各轄市(區(qū))審計局參加的專項培訓,應按照培訓計劃認真組織實施,并將有關培訓情況報人事教育處登記備案。上級審計機關組織安排的業(yè)務培訓,由人事教育處協調有關處室落實人員并報相關局領導批準。 第十條 專業(yè)技術職稱及執(zhí)業(yè)資格培訓考試。鼓勵干部職工參加與本職工作相關的中、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考試和評審;鼓勵干部職工參加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干部職工取得相關資格后,應及時到人事教育處進行登記備案,考試費用自理。 第十一條 學歷(學位)教育。參加審計署、省廳統一組織的專項學歷(學位)教育的干部,應向本人所在處室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機關在職人員參加學歷(學位)教育審批表》),經局黨組討論同意后,報人事教育處備案,費用報銷按審計署、省廳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參加其他學歷(學位)教育的學習,一般應安排業(yè)余時間,確需占用工作時間的,應事先征得所在處室負責人及分管局領導同意,并以公休假彌補,學習費用自理。 第十二條 網上在線學習。干部職工應按時完成“常州在線學習平臺”安排的學習課程,并取得規(guī)定的學分。 第十三條 干部職工在參加單位選派的脫產教育培訓期間,享受在崗同等待遇。參訓人員應嚴格遵守教育培訓的規(guī)章制度,認真完成規(guī)定的教育培訓任務。 第十四條 干部職工未經批準擅自離崗參加學習培訓的,離崗期間一律按曠工論處,對工作造成損失或影響的,將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 干部職工參加其他經組織批準或由組織選派的教育培訓,其所發(fā)生費用的報銷,由局人事教育處簽署意見后,局財務部門按市組織人事部門、財政部門和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干部職工不得無故缺席各類教育培訓活動,因特殊情況應由分管領導同意并向人教處辦理書面請假手續(xù)。培訓期間不得遲到或早退。局機關集中教育培訓情況由局人事教育處負責考勤,考勤結果納入年度處室綜合考核內容。 第十七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或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教育培訓任務、規(guī)定學分的干部職工,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年度考核時不得評定為優(yōu)秀、優(yōu)良等次。其所在處室取消申報市級機關“優(yōu)秀處室”資格。 第十八條 干部職工在教育培訓期間違反有關規(guī)定和紀律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對干部職工利用業(yè)余時間自費學習,通過考試、評審獲得高級審計師、高級會計師、高級工程師專業(yè)技術職稱的,,給予其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局人事教育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干部職工繼續(xù)教育的若干規(guī)定》同時廢止。
審計人員參加教育培訓審批表
說明: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所在處室留存,一份送財務部門,一份報人事教育處備案。
機關在職人員參加學歷(學位)教育審批表
說明: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所在處室留存,一份送財務部門,一份報人事教育處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