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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大工程專家管理的通知 常住建〔2023〕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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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qū))住建局、經開區(qū)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專家管理,根據(jù)《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guī)定》(住建部令第37號)和《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蘇建質安〔2019〕378號)等文件規(guī)定,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常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本市危大工程專家?guī)斓慕M建和管理,并指導全市超危大工程專項方案專家論證及評審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常州市建設工程管理中心及各轄市(區(qū))建筑施工安全監(jiān)督機構負責屬地范圍內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的管理工作。常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中心及各轄市(區(qū))審圖機構負責屬地范圍內深基坑設計施工圖專家評審的管理工作。 二、申報專家經過個人申報、單位推薦、集中審核、征求意見、公示等程序,決定聘請韓志剛等304名同志(詳見附件 1)為常州市危大工程專家,聘期 3 年。專家?guī)鞂嵭袆討B(tài)管理。 三、專家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專家規(guī)則和相關工作制度,客觀公正、科學廉潔地進行論證(評審),回避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工程項目專家論證(評審)會; (二)危大工程施工至關鍵節(jié)點時,應邀對專項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現(xiàn)場檢查指導; (三)參與論證(評審)的工程出現(xiàn)險情時,為搶險提供技術支持; (四)對在論證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遵守保密規(guī)定; (五)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管理;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四、對于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于深基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深基坑設計施工圖進行評審。 五、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應當在專家論證(評審)會召開前5個工作日,攜帶符合要求的專項方案到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相應管理機構抽取不少于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由疃瘸^15米、模板支架高度超過20米、滑模、爬模、塔吊安拆高度超過200米等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抽取不少于7名相應專業(yè)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其中應當包括1名安全管理類專家。本市專家無法滿足需要時,可在省專家?guī)熘谐槿∈葘<一蜓埻馐?、國家部委的知名專家? 六、論證(評審)會前,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具備論證(評審)條件的專項方案:方案編制內容和審批程序應當符合規(guī)定要求;方案應當符合工程實際情況。 (二)負責專家論證(評審)會的組織工作:確定會議時間地點并通知相關參會人員;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提交具備條件的專項方案電子稿供專家審閱。 (三)提供專家現(xiàn)場踏勘的條件和所需查閱的資料。 七、專家會議主要程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確專家組組長,專家組組長主持會議; (二)方案編制單位詳細介紹方案內容; (三)專家與參會人員對方案有關問題進行問詢; (四)專家表達意見; (五)專家組組長收集、匯總專家書面意見(專家個人意見表式見附件2),形成書面報告。 參與方案論證會議的專家應當獨立、客觀、公正的表達專家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專家論證(評審)會應當留存影像資料備查,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對專家論證(評審)會議進行全程錄像并留存。 八、專家會議原則上應當場形成論證(評審)報告(報告樣式見附件3),對專項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評審)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同時附專家相關信息(單位、學歷、專業(yè)、職稱等),工程參建各方根據(jù)各自職責按照《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落實論證報告意見。方案論證工作完成后,施工單位應將相關資料納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相關信息應上傳至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統(tǒng)。 九、當危大工程施工至關鍵節(jié)點時(關鍵節(jié)點的數(shù)量和部位在論證報告中明確),施工單位應當邀請2名及以上論證專家組成員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現(xiàn)場檢查指導,并提出書面指導結論和意見(現(xiàn)場檢查意見書見附件4)。檢查結論為不符合方案要求的,施工單位整改完成后,原則上應當請原論證專家進行復查。 十、常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對全市危大工程專家進行信用管理。相應管理機構應當對危大工程專家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十二、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專家身份6個月: (一)不履行專家義務的,一年內無故缺席專家會議兩次或擅自找人替代論證(評審)工作的; (二)違背職業(yè)道德,除領取正當?shù)某杲鹜猓硎帐苁┕ぃńㄔO)單位的其他財物或好處的; (三)一年內三次以上個人論證(評審)意見質量不高、結論不明確或不符合工程實際情況無法實施的; (四)因工作單位或聯(lián)系方式變化,未及時告知,或故意回避,導致一年內三次以上抽選后無法聯(lián)系到的; (五)隱瞞關系,違反回避原則,參加利益相關方項目論證(評審)工作的; (六)出具虛假報告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十二、專家有下列行為的,取消專家資格,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一)對工作不負責任,危大工程專項方案存在明顯問題而在報告中簽署通過,或危大工程關鍵節(jié)點未按照規(guī)范及方案要求實施而檢查通過,受到主管部門誡勉談話兩次及以上的; (二)專家所簽署的專項方案論證(評審)報告因存在嚴重問題,而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經工程事故調查,存在專家失職行為的; (三)未執(zhí)行保密制度,擅自披露施工(建設)單位相關信息造成施工(建設)單位經濟損失或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3年內兩次受到暫停專家身份處理的; (五)經查實擅自以專家名義從事推銷產品、介紹客戶、向施工(建設)單位索取財物等不正當活動的; (六)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領取施工許可證的項目,深基坑設計施工圖專家評審應當執(zhí)行本通知要求?!蛾P于加強常州市建設工程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0〕17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附件:(附件1-4下載) 1.常州市危大工程專家?guī)烀麊? 2.專項方案論證(評審)專家意見表 3.專項方案專家論證(評審)報告 4.超危大工程論證專家現(xiàn)場檢查意見書 常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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