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審計局文件
常審發(fā)〔2011〕26號
常州市審計局關于印發(fā)《政府投資項目
跟蹤審計操作規(guī)程》的通知
各轄市(區(qū))審計局、市局各處(室):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規(guī)范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行為,市局對原《國家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操作規(guī)程》(常審發(fā)〔2006〕31號)進行了修訂,重新制定了《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操作規(guī)程》,業(yè)經局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遵照執(zhí)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操作規(guī)程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規(guī)范政府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行為,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審計質量,促進科學決策,充分發(fā)揮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guī)定》、《江蘇省審計條例》、《常州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操作規(guī)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guī)程所稱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是指審計機關采用跟蹤審計形式對建設全過程(包括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建設實施階段以及竣工交付階段)進行的審計。旨在通過及時、有效的審計,在項目建設全過程形成必要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促進實現規(guī)范建設程序、改善建設管理、防止資金流失、節(jié)約建設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目標。同時促進加強廉政建設,遏制舞弊行為的發(fā)生。
第二條 省級以上審計機關下達或授權的跟蹤審計項目,有統(tǒng)一操作規(guī)程的,從其規(guī)定,沒有統(tǒng)一操作規(guī)程的,參照本規(guī)程辦理。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國有資產、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公益性資金的建設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上述資產,但上述資產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 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時,應當確定項目法人單位或其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對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zhí)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jiān)督,同時,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應以國家、地方及有關部門有關基本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辦法為審計依據。被審計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制度、章程、決議及相關的預算、計劃、合同和協(xié)議等,不違反現行法規(guī)的,可以作為審計參考依據。針對建設項目跟蹤效益審計的特點,有關的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制度和績效目標,被審計單位的歷史數據和歷史業(yè)績,公認的業(yè)務慣例或者良好實務,專業(yè)機構或者專家的意見等也可以作為審計依據。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一般分為定期審計、定點審計、駐場審計等形式。
將建設全過程劃分為若干階段進行的跟蹤審計,為定期審計;對建設項目確定若干重點環(huán)節(jié)進行的跟蹤審計,為定點審計。定期審計和定點審計可以結合進行。駐場審計是指審計組常駐項目建設現場對工程進行全過程審計。
第二章 審計程序
第七條 根據我市年度政府投資項目投資計劃,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結合市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確定年度跟蹤審計項目計劃,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列明跟蹤的具體方式和要求。上年度已列入計劃,跨年度實施的項目,應作為“續(xù)審”項目,列入當年跟蹤審計項目計劃。
第八條 根據跟蹤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項目審計前組成審計組。審計組由審計組組長和其他成員組成,審計組實行審計組組長負責制。審計組組長由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組組長可以根據需要在審計組成員中確定主審,主審應當履行其規(guī)定職責和審計組組長委托履行的其他職責。根據工作需要,審計機關可以聘請符合審計職業(yè)要求的外部人員參加審計項目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yè)咨詢、專業(yè)鑒定。審計機關對審計結果負責。
第九條 審計組應當編制《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實施方案》,作為實施跟蹤審計的作業(yè)依據。
(一)審計組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前,應當對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項目及其相關情況作出記錄。
(二)跟蹤審計項目的實施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審計目標;
2.審計范圍;
3.審計內容、重點及審計措施,包括審計事項和審計準則第七十三條確定的審計應對措施;
4.審計工作要求,包括項目審計進度安排、審計組內部重要管理事項及職責分工等。
5.實施定點跟蹤審計為主的項目,應在審計實施方案中明確跟蹤審計的重點環(huán)節(jié)、審計內容及其審計方法。
一般的跟蹤審計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應當經審計組組長審定,并及時報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備案。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應當報經審計機關負責人審定。
審計組應嚴格按照確定的審計實施方案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發(fā)現部分內容不適應實際需要時,應及時進行調整。對跨年度實施的項目,應明確各年度審計實施方案的內容。審計組調整審計實施方案中的審計目標、審計組組長、審計重點、現場審計結束時間事項,應當報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對于其他被審計單位或實施審計前尚未確定的被審計單位,可根據需要或待確定被審計單位后在審計實施階段按照法定程序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通知書的內容主要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依據、審計范圍、審計起始時間、審計組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和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要求。同時,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告知審計組的審計紀律要求。采取定點跟蹤審計為主的項目,審計通知書應當明確審計內容和方法。
審計通知書中應要求被審計單位在跟蹤審計過程中根據項目進展程度向審計組提供以下資料:
1.項目前期資料: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擴初設計(含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含施工圖預算)及審批文件等。
2.招投標資料:包括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及有關會議紀要等。
3.建設項目相關單位的資質證明、取費證書、預結算編制人員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4.經濟合同:包括總承包、分包、設計、折遷、評估、施工、監(jiān)理、咨詢、材料(含設備)采購等合同及與項目有關的協(xié)議、紀要、各類簽證等。
5.驗工月報(計量報告)及竣工驗收資料等(如:施工日志、質量評定單等)。
6.竣工圖:包括土建、裝飾、安裝、市政、園林、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yè)圖紙(含工程變更)等。
7.工程結算資料:包括工程量計算資料、單價測算資料、工料分析單(含鋼筋翻樣單)及匯總計算資料等。
8.“基本建設項目概況表”、“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財產總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等。
9.項目財務收支賬冊、憑證、報表及交付使用財產、項目結余物資清單、未完工程項目資料等。
10.其他有關資料(含與項目有關的電子數據)。
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時,應當要求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主管人員就已經或將要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書面承諾。在跟蹤審計過程中,審計組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書面承諾要求。
第十一條 跟蹤審計實施階段,審計組負責收集審計證據。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獲取審計證據。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有適當性和充分性。
審計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獲取審計證據:
(一)檢查,是指對紙質、電子或者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或者對有形資產進行審查;
(二)觀察,是指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者執(zhí)行的程序;
(三)詢問,是指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有關人員了解關于審計事項的信息;
(四)外部調查,是指向與審計事項有關的第三方進行調查;
(五)重新計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術對有關數據計算的正確性進行核對;
(六)重新操作,是指對有關業(yè)務程序或者控制活動獨立進行重新操作驗證;
(七)分析,是指研究財務數據之間、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可能存在的合理關系,對相關信息作出評價,并關注異常波動和差異。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取得證明被審計單位存在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其他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證據材料,應當由提供證據的有關人員、單位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審計證據仍然有效,但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審計事項比較復雜或者取得的審計證據數量較大的,可以對審計證據進行匯總分析,編制審計取證單,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
被審計單位的相關資料、資產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并影響獲取審計證據的,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采取相應的證據保全措施。
在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過程中,因行使職權受到限制而無法獲取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或者無法制止違法行為對國家利益的侵害時,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或者相關單位予以協(xié)助和配合。
第十三條 跟蹤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錄實施審計的過程、得出的結論和與審計項目有關的重要管理事項,審計人員作出的記錄,應當使未參與該項業(yè)務的有經驗的其他審計人員能夠理解其執(zhí)行的審計措施、獲取的審計證據、作出的職業(yè)判斷和得出的審計結論。審計記錄包括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項記錄。
審計工作底稿主要記錄審計人員依據審計實施方案執(zhí)行審計措施的活動。
審計人員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每一審計事項,均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一個審計事項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多份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審計項目名稱;
(二)審計事項名稱;
(三)審計過程和結論;
(四)審計人員姓名及審計工作底稿編制日期并簽名;
(五)審核人員姓名、審核意見及審核日期并簽名;
(六)索引號及頁碼;
(七)附件數量。
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審計過程和結論主要包括:
(一)實施審計的主要步驟和方法;
(二)取得的審計證據的名稱和來源;
(三)審計認定的事實摘要;
(四)得出的審計結論及其相關標準。
審計證據材料應當作為調查了解記錄和審計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審計證據材料對應多個審計記錄時,審計人員可以將審計證據材料附在與其關系最密切的審計記錄后面,并在其他審計記錄中予以注明。審計組起草審計報告前,審計組組長應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
第十四條 跟蹤審計實施階段,審計機關應按照“跟蹤審計、分期報告、迅速反饋、及時糾正”的原則,針對發(fā)現的問題,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出具《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建議書》。鑒于建議主要供被審計單位改進工作之用,為簡化操作程序,可以固定格式制發(fā)。對于重大事項,應經專業(yè)會議討論,必要時由審計機關作移送處理或出具專題報告。
審計機關應重視審計建議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努力提高審計建議的質量。
建議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1.審計查證情況(跟蹤審計中發(fā)現的主要問題)。
2.審計意見和建議。
3.審計意見和建議的執(zhí)行、落實情況。
審計組組長、主審應負責督促被審計單位執(zhí)行、落實審計機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作好相關記錄。
第十五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對于跨年度的跟蹤審計項目,年度終了,審計組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交年度跟蹤審計報告。審計機關審定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后,應當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內容完整、事實清楚、結論正確、用詞恰當、格式規(guī)范。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標題;
(二)文號(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不含此項);
(三)被審計單位名稱;
(四)審計項目名稱;
(五)內容;
(六)審計機關名稱(審計組名稱及審計組組長簽名);
(七)簽發(fā)日期(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報告的日期)。
審計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審計依據,即實施審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二)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一般包括審計范圍、內容、方式和實施的起止時間;
(三)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
(四)審計評價意見,即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為基礎發(fā)表的評價意見;
(五)以往審計決定執(zhí)行情況和審計建議采納情況;
(六)審計發(fā)現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其他重要問題的事實、定性、處理處罰意見以及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
(七)審計發(fā)現的移送處理事項的事實和移送處理意見,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讓被審計單位知悉的事項除外;
(八)針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根據需要提出的改進建議。
審計期間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已經整改的,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有關整改情況。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前期準備階段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1.檢查建設項目的審批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批復、環(huán)境影響評估報告等文件是否齊全。
2.檢查建設規(guī)劃、用地批準及施工許可、環(huán)保及消防許可、項目設計等文件是否齊全。
3.檢查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編制范圍是否完整,編制依據及采用規(guī)范、標準是否正確,設計方案是否經濟合理。
4.檢查建設項目相關單位的確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以及其結果的合法性。
5.檢查與各建設項目相關單位簽訂的合同條款是否全面、合法、公允,與招標文件和投標承諾是否一致,國家審計條款在經濟合同中有無體現。
6.檢查建設項目資金的來源及落實情況。資金來源是否合理,是否專戶存儲,能否滿足項目建設投資進度需要,后續(xù)建設資金是否落實。對使用國債的建設項目,要嚴格規(guī)定其操作程序和使用范圍,并作為建設資金審計的重點。
7.檢查各種規(guī)費是否按規(guī)定及時繳納;減、免、緩繳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手續(xù)是否完善。
8.檢查征收與補償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有無弄虛作假、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或者降低補償標準,損害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利益。重點關注征收與補償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和合法性,特別是高出評估價格的補償金額的確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無書面記錄。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階段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1.檢查主要經濟合同履行情況。合同各方是否認真履行合同條款,有無轉包、違法分包工程等情況。抽樣檢查項目設計、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單位是否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及合同、協(xié)議履行了職責。
2.檢查項目概算執(zhí)行情況。有無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設標準和擴大建設規(guī)模、擠占或者虛列工程成本等問題。
3.檢查內控制度建立、執(zhí)行情況。建設單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內控制度,并按規(guī)定執(zhí)行。如:工程招投標制度;工程獎懲制度;工程簽證、驗收制度;設備材料采購、驗收、領用、清點制度;費用支出報銷制度等。同時要督促建設單位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并監(jiān)督其執(zhí)行,保證項目建設順利進行、建設資金合理合法使用。
4.檢查分期工程結算資料是否及時報送,監(jiān)理及建設單位是否認真把關。重點檢查施工合同中工程變更及額外工程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包括程序是否規(guī)范、價款是否合理等;檢查主要隱蔽工程的真實性,以及是否按設計規(guī)范、設計要求完成。
5.檢查工程項目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財務制度規(guī)定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設項目的管理及竣工決算的需要。
6.檢查建設資金到位情況。是否與資金籌集計劃及投資進度相銜接,有無大量資金閑置、或因資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損失浪費現象。
7.檢查建設資金是否專戶儲存、??顚S谩J欠癜凑展こ踢M度付款,有無擠占、挪用建設項目資金或者外借使用等問題。對往來資金數額較大且長時間不結轉的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超付工程款現象。
8.檢查建設單位管理費的計取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費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須、節(jié)約”的原則,有無超出概算控制金額,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
9.檢查主要材料與設備的采購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合規(guī),是否進行招投標或比價采購。
10.檢查國家、省、市優(yōu)惠政策的落實情況。檢查各級政府給予該項目的優(yōu)惠政策,相關部門是否貫徹執(zhí)行;建設單位是否將優(yōu)惠政策全部用于建設項目上,有無將優(yōu)惠政策以各種形式移作他用,從而增加建設項目投資。
11.檢查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情況。重點檢查環(huán)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建設的同步性以及實施的有效性。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交付階段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1.檢查工程結算和工程財務資料,核對甲乙雙方材料決算表,超、欠供材料計算是否正確、結算憑證是否合法。
2.檢查工程庫存物資的財務處理是否合規(guī)。
3.檢查待攤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工程建設配套設施費支出、貸款利息和資金占用費是否真實,其分攤是否合理,有無擠占工程投資支出。審查各種非正常損失費用的真實性,核銷有無經過有權部門審核批準。已攤銷待攤投資是否真實、合理,投資決算報表中相關數據是否配比。
4.檢查建安工程投資真實性、合法性。審查竣工圖紙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審查竣工資料與實物是否一致。檢查工程量的真實性,以及工程單價與取費的準確性。審查工程價款結算是否與合同條款一致,以及合同中關于工期、質量等獎懲條款的實際執(zhí)行情況。
5.檢查建設項目基建收入、結余資金。重點檢查建設期間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資結余資金分配比例的真實性、合法性。
6.檢查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主要檢查“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核實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是否真實、是否辦理了驗收手續(xù)等。
7.檢查尾工工程。重點檢查建設單位預留建設項目未完工程投資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8.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情況進行審計,依據有關經濟、技術、社會和環(huán)境等評價標準(或指標),檢查和評價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分析影響投資項目績效的各種因素。
第十九條 實施定點跟蹤審計為主的項目,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定點跟蹤審計的重點環(huán)節(jié)及其內容。跟蹤審計不同階段的重點環(huán)節(jié)一般包括:
(一)前期準備階段
本規(guī)程第十六條第3、4、5、8款。
(二)項目實施階段
本規(guī)程第十七條第1、4、9款。
(三)竣工決算階段
本規(guī)程第十八條第4、7款。
第四章 審計方法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應在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將其納入審計范圍,做好調查了解和各項銜接工作,掌握并監(jiān)督項目前期準備階段的相關情況。實施定點跟蹤審計的項目,還應做好重點環(huán)節(jié)分析工作,并結合項目具體情況確定重點環(huán)節(jié)的內容和審計方法。
第二十一條 實施定點跟蹤審計為主的項目,一般采取定點審計與定期審計相結合的形式,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可以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中介機構人員的業(yè)務質量進行核查。對未列入重點環(huán)節(jié)的內容,可以采取定期審計的形式,對中介機構的審計事項進行抽樣審計,抽樣審計的范圍、內容、形式可視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 審計組應在項目現場設立辦公場所,與被審計單位建立有效的溝通制度,積極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有選擇地參加工程例會,收集、掌握工程審計的相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工程審計專題會議。審計組應根據跟蹤審計實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審計與抽樣審計相結合,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及時提出審計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三條 審計組在工程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可按下列方法實施:
(一)項目前期準備階段
1.審計組應積極了解項目的設計動態(tài),關注設計方案的經濟合理性,重點加強對設計概算及施工圖預算的審計監(jiān)督,從源頭上控制工程造價。
2.審計組在項目房屋征收補償階段,應重點關注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和補償安置費用確認程序的合法性。
(1)房屋征收與補償評估的結果作為征收補償的主要依據,其準確性和合法性是審計關注的重點,審計組應根據土地性質,按照現行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補償辦法,對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結果進行全面或抽樣審核。
(2)重點審查實際補償費用高出評估價格的補償金額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審查對疑難問題和特例事項的處理是否合理,手續(xù)是否完備,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無書面記錄,并及時提出審計建議。
(3)審計組應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相關單位的賬目及時審查,通過走訪、調查被征收人等方法,抽查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是否按照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xié)議進行補償,有無弄虛作假,截留、侵占、挪用征收資金,并及時提出審計建議。
3.審計組在工程招投標階段,監(jiān)督建設項目相關單位的確定程序,重點是施工、監(jiān)理、供貨單位的確定;應在工程開標前,對招標方式、招標文件、評標辦法、工程量清單、信息發(fā)布方式等方面進行審計監(jiān)督;列席相關開標、評標或比選會議,檢查招投標及比選結果的合法性。
4.審計組在工程合同簽訂階段,應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簽字生效前,審查合同具體條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對工程款的結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等條款進行審計監(jiān)督。重點審查合同條款是否與招標文件精神一致,中標單位投標承諾是否得以體現,并提出審計意見。同時,要求有關單位在經濟合同條款中明確國家審計的條款。
(二)項目建設實施階段
1.審計組應在建設項目跟蹤審計實施方案中規(guī)定定期審計的審計期限,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組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法報送分期或匯總工程結算資料,審計組應按跟蹤審計實施方案要求及時出具審計結果。
2.審計組應要求被審計單位在上報工程結算的同時,必須附相關的合同、招投標文件、協(xié)議、會議紀要、工程圖紙、設計變更、簽證、工程量計算、單價測算、工料分析單等資料。
3.在項目實施階段應重點監(jiān)督監(jiān)理單位的履職情況,強化監(jiān)理的質量、進度、投資控制職能,并對監(jiān)理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復核檢查。
4.對于合同內工程,建設項目相關單位已完成的工作量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審計組根據項目特點分期對合同內工程進行審計,審計結果作為甲乙雙方調整結算和竣工決算的依據。
5.對于合同外工程(包括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工程變更、額外工程),建設項目相關單位必須嚴格按程序進行申報,并書面說明變更原因,提交實施方案的同時,申報變更價款(要有詳細的價格組成),經監(jiān)理、建設方審核后,報審計組審計。
6.對于主要隱蔽工程,建設項目相關單位應在工程隱蔽之前告知審計組,審計組成員進行必要的檢查,重點關注其真實性以及是否按設計規(guī)范、設計要求完成。
7.對建設項目設備和材料采購的審計。首先審查采購的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合規(guī),是否進行招投標或比價采購,價格是否符合市場情況;其次審查設備、材料采購的規(guī)格、型號、數量與合同要求是否一致,審計時要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設備、材料采購計劃進行核對。審計人員尤應關注特殊規(guī)格材料、非標設備的采購情況。
(三)項目竣工交付階段
1.工程結束,審計組依據已審計的分期結算,并結合工程變更、其他調整等情況,對單位工程結算進行審計。
2.重點檢查建安工程投資真實性、完整性、正確性、合法性。根據被審計單位提供相關的合同、招投標文件、協(xié)議、會議紀要、工程圖紙、工程變更、簽證、工程量計算、單價測算、工料分析單等資料,審查竣工圖紙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工程價款結算是否與合同條款一致,以及合同中關于工期、質量等獎懲條款的實際執(zhí)行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組在財務方面應按以下審計方法實施:
(一)審計進點后,審計組應對建設資金的來源、到位情況、使用情況、賬戶科目設置情況、財務核算情況、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進行全面審計或調查。
(二)審計待攤投資的支出是否有依據,是否按照合同協(xié)議和規(guī)定進行支付。
(三)對建設單位付款情況進行審計。財務審計人員根據工程每期審定的數據(該數據由工程審計人員將分期審定的工程結算單按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進行匯總提供),由財務審計人員對照合同,檢查建設單位是否按照合同進度付款,是否存在超付或拖欠工程款的現象。
(四)對建設單位采購的設備材料的核算進行審計。抽查主要設備材料的驗收、領用等手續(xù)是否健全。設備材料的供應是否根據工程的進度和需要進行。
(五)審查工程竣工決算編報是否及時、正確、完整。檢查竣工決算報表數據是否真實,各表之間的勾稽關系是否正確。
第二十五條 檢查政府投資項目績效情況。按照一定的標準,運用適當的程序和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組織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審查、分析、評價。
第五章 審計質量控制和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組成員、審計組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審理機構、總審計師和審計機關負責人對審計業(yè)務的分級質量控制,審計人員的責任追究按照審計機關的有關內控制度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職責包括:
(一)遵守審計準則,保持審計獨立性;
(二)按照分工完成審計任務,獲取審計證據;
(三)如實記錄實施的審計工作并報告工作結果;
(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審計組成員應當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一)未按審計實施方案實施審計導致重大問題未被發(fā)現的;
(二)未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獲取審計證據導致審計證據不適當、不充分的;
(三)審計記錄不真實、不完整的;
(四)對發(fā)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第二十九條 審計組組長的工作職責包括:
(一)編制或者審定審計實施方案;
(二)組織實施審計工作;
(三)督導審計組成員的工作;
(四)審核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五)組織編制并審核審計組起草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專題報告、審計信息;
(六)配置和管理審計組的資源;
(七)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項目的總體質量負責,并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一)審計實施方案編制或者組織實施不當,造成審計目標未實現或者重要問題未被發(fā)現的;
(二)審核未發(fā)現或者未糾正審計證據不適當、不充分問題的;
(三)審核未發(fā)現或者未糾正審計工作底稿不真實、不完整問題的;
(四)得出的審計結論不正確的;
(五)審計組起草的審計文書和審計信息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
(六)提出的審計處理處罰意見或者移送處理意見不正確的;
(七)對審計組發(fā)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八)違反法定審計程序的。
第三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審計組可以設立主審。主審根據審計分工和審計組組長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審計實施方案、審計文書和審計信息;
(二)對主要審計事項進行審計查證;
(三)協(xié)助組織實施審計;
(四)督導審計組成員的工作;
(五)審核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六)組織審計項目歸檔工作;
(七)完成審計組組長委托的其他工作。
審計組組長將其工作職責委托給主審或者審計組其他成員的,仍應當對委托事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成員在受托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程由局法制綜合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準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原常審發(fā)〔2006〕31號《國家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操作規(guī)程》同時廢止
附件:1.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建議書
2.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信息表一
3.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信息表二
4.建設項目基建程序執(zhí)行情況表
5.建設項目招投標情況表
6.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建立執(zhí)行情況表
7.項目審計工作簡報
8.工程項目審計流程審核表
9.工程項目跟蹤審計造價審定明細表
10.工程項目跟蹤審計其他情況表
11.工程項目跟蹤審計匯總表
12.工程經費撥付情況一覽表
13.工程款項支付情況匯總表
14.工程項目跟蹤審計基本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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