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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關于印發(fā)《常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調研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971/2019-00021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機管〔2019〕19號 發(fā)布機構:市事管局
      生成日期:2019-04-25 公開日期:2019-04-26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常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調研工作制度》已經局黨組研究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調研工作制度》的通知
      常機管〔2019〕19號

      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常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調研工作制度》已經局黨組研究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常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調研工作制度

      常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9年4月18日

      附件

      常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調研工作制度

      加強調查研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新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調查研究是一個了解情況的過程、是一個推動工作的過程,調查研究的過程就是科學決策的過程,千萬省略不得、馬虎不得。為在全局系統(tǒng)大興調查研究之風,不斷研究和探討新時代機關事務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增強工作的系統(tǒng)性、科學性,提高機關事務高質量發(fā)展水平,服務于“強富美高”新常州建設,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突出“服務中心工作、服務科學決策、服務發(fā)展大局”的主題,不斷掌握新情況、分析新形勢、總結新經驗、提出新建議,努力形成一批理論扎實、思路創(chuàng)新、實效顯著的調研成果,為推進機關事務高質量發(fā)展提供重要決策參考,為促進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二章 調研重點

      第二條 機關各處室和局屬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圍繞機關事務管理保障服務重點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改進措施。

      第三條 重點加強對機關事務高質量發(fā)展全局性、戰(zhàn)略性、方向性重大問題的調研,提出引領性、前瞻性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圍繞全局重大決策部署和階段性重點工作任務的組織實施,經常性組織開展調研活動,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第五條 圍繞黨的領導、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機關作風建設、效能建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提升工作的對策建議。

      第三章 調研課題

      第六條 指令性調研課題。對于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調研課題,由局主要領導牽頭,局辦公室協(xié)調相關職能處室和單位參與組織實施。

      第七條 集中調研課題。每年年初,結合年度工作安排,各處室各單位擬定課題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報局辦公室,局辦公室匯總制定局調研工作計劃,并報局主要領導審批,確定調研課題,明確責任處室(單位)和責任人,統(tǒng)一組織實施。

      第八條 自選調研課題。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局重點工作以及各處室各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各處室各單位可在請示局主要領導同意的基礎上,自行選擇調研課題開展調研。

      第九條 各處室各單位應緊密結合工作實際,確定年度調研課題。調研課題申報截止時間為每年3月底前。

      第四章 調研報批

      第十條 各處室各單位組織外出調研活動,應嚴格執(zhí)行報批制度,按要求認真填寫《常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調研申報表》(表格附后),明確調研主題、帶隊領導、參加調研部門、參與調研人員、調研時間地點和經費預算等情況,按程序報分管局領導審核,交局辦公室匯總報局主要領導審批,同時報市紀委監(jiān)委派駐組備案,局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五章 調研時間地點

      第十一條 每年5-6月為局全員調研月,各處室各單位根據調研計劃,認真組織實施調研活動。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計劃組織開展調研的,經過局主要領導同意后,另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每次外出調研時間原則上不超過7天,調研的城市不超過3個。如確實需要延長調研時間或增加調研地點的,應及時向局主要領導請示報告,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六章 調研方式

      第十三條 深入基層調研。局領導和相關職能處室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調研工作聯(lián)系點,經常性地深入基層開展調研活動,每年深入基層調研的時間不少于20天。

      第十四條 外出學習調研。圍繞每年確定的課題調研計劃,各處室各單位可在請示分管領導和局主要領導的基礎上,由分管領導帶隊,外出開展調研活動。

      第七章 成果轉化

      第十五條 各處室各單位要在完成調研計劃的基礎上,認真總結提煉,每年完成1-2篇高質量調研報告,形成1-2項調研成果,并在工作中得到應用。

      第十六條 展示評比。調研工作成果每年進行一次評比,邀請有關專家、局領導擔任評委,設置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等若干獎項,對獲獎的調研成果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優(yōu)秀調研成果由辦公室編印成冊,并向有關媒體推薦。

      第十七條 成果轉化。調研報告提出的重要意見建議報經局領導采納后,有關責任處室和單位要切實抓好落實,力爭把調研成果轉化為工作思路、政策舉措和制度成果;對調研中發(fā)現(xiàn)的有關重大問題,有關處室和單位要認真做好跟蹤調研和督辦解決。

      第八章 工作組織

      第十八條 調研工作納入局年度工作重要內容,與有關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落實。

      第十九條 調研人員由局領導和相關處室(單位)人員組成,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邀請相關市級機關(單位)或轄市區(qū)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相關人員參加。

      第二十條 各處室各單位安排調研活動時應統(tǒng)籌考慮,分期分批組織人員參加,以免影響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外出調研應有1名分管局領導帶隊,如果分管局領導因故不能參加,則由局主要領導協(xié)調有關局領導或處室負責人帶隊。

      第九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二條 外出調研期間必須嚴格執(zhí)行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和省委、市委有關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等有關財務管理規(guī)定,超出標準范圍發(fā)生的費用,由外出調研人員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外出調研人員須嚴格按照報批事項開展調研活動,嚴禁私自組織報批事項范圍外的活動,嚴禁利用調研之名行旅游之實,一經發(fā)現(xiàn),對相關人員作出嚴肅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具體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常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調研申報表

      申報處室(單位)蓋章:

      調研課題名稱

                           □ 指令型調研課題

                          □ 集中調研課題

                          □ 自選調研課題

      調研帶隊領導

      參與調研部門

      參與調研人員

      調研時間安排

      調研地點

      經費預算

      處室(單位)

      負責人

      簽名:

                      年      月      日

      分管局領導審核

      簽名:

                           年     月     日

      局主要領導審批

      簽名:

                            年      月     日

      備注

      填報說明:1.本表僅填報單項調研內容,如有多個調研課題請分課題填報

      2.請在調研課題名稱后相應調研課題類型前□內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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