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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對《新北區(qū)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發(fā)布日期:2022-04-25  瀏覽次數(shù):  字號:〖默認 超大
        現(xiàn)將《新北區(qū)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予以公示,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及建議。如有意見及建議,請于2022年5月25日前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反饋至新北區(qū)退役軍人事務局。
        聯(lián)系人:陳山
        聯(lián)系電話:0519-81808859
        郵箱:794090257@qq.com
        地址:新北區(qū)河海中路85號
        附件1:新北區(qū)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2:關于《新北區(qū)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常州國家高新區(qū)(新北區(qū))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2年4月25日
      附件1
      新北區(qū)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qū)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傳承和弘揚英烈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接續(xù)開辟新北高質量發(fā)展新境界提供堅強有力的思想保證和精神文明氛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退役軍人事務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江蘇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新北區(qū)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的烈士紀念設施是指本行政區(qū)域內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紀念緬懷英烈專門修建的烈士陵園、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墻、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紀念廣場等設施。
        第三條  烈士紀念設施建設、保護、管理和運用等工作(以下簡稱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xié)同、社會參與,遵循保護為主、科學規(guī)劃、屬地管理、合理運用的原則。
        第四條  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國土空間規(guī)劃,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經(jīng)費列入本級預算。
        區(q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對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進行業(yè)務指導、監(jiān)督管理和考核督查。宣傳統(tǒng)戰(zhàn)、經(jīng)濟發(fā)展、教育(文物)、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
        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配合做好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供公眾瞻仰、緬懷、悼念烈士,開展紀念教育活動,告慰先烈英靈。
        鼓勵退役軍人、烈士家屬、專家學者和青年學生擔任烈士紀念設施義務講解員、紅色宣傳員、文明引導員,在全社會形成崇尚英烈、緬懷英烈、學習英烈的良好氛圍。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烈士紀念設施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毀烈士紀念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或者控告。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納入建設項目管理,未經(jīng)批準不得建設。對屬于文物的烈士紀念設施進行改建、擴建、遷建的,需報相應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并按規(guī)定處理。
        第八條  除零散烈士墓外,烈士紀念設施一般不得遷移。零散烈士墓應當按照應遷盡遷、集中管護的原則,就近遷移至烈士陵園或者集中安葬地進行集中安葬、統(tǒng)一管理。在征詢烈士親屬同意后,由所在鎮(zhèn)(街道)負責遷移,向區(q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告。無法遷移的,由鎮(zhèn)(街道)與烈士親屬簽訂管理協(xié)議,由鎮(zhèn)(街道)與烈士親屬共同管理。采取鎮(zhèn)(街道)安排人員定期巡查巡檢和烈士親屬日常維護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保護管理。
        第九條  改建、擴建、修繕、遷移烈士紀念設施需重新制刻烈士紀念碑、烈士墓碑文的,碑文內容應當經(jīng)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審定。烈士墓碑文應參照《革命烈士英名錄》等史料記載,一般應包括烈士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出生年月、犧牲時間、單位職務、簡要事跡等基本信息。
        第十條  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本行政區(qū)域內烈士紀念設施資源,推進統(tǒng)一歸口區(q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實施保護管理。區(q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制定專項規(guī)劃,確定烈士紀念設施的類別、規(guī)模、保護級別、保護范圍及保護要求,報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對屬于文物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結合專項規(guī)劃將有關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guī)劃,配合做好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未確定級別的烈士紀念設施由區(q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委托所在鎮(zhèn)(街道)實行屬地管理,具體由鎮(zhèn)(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負責實施。
        所在鎮(zhèn)(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應當設立管護點和保護標識,建立健全瞻仰紀念服務、保護管理等工作制度。落實責任人和日常維護人,加強日常維護,形成長效管理。確保管理保護得當,外觀完整、題詞碑文字跡清晰、整體環(huán)境清潔優(yōu)美。對無專人看管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和維護。具備條件的,應設置監(jiān)控設備,保持監(jiān)控設備完好。
        所在村(社區(qū))退役軍人服務站應配合做好烈士紀念設施長效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
       ?。ǘ榱沂恳酝獾钠渌诵藿o念設施、安放骨灰、埋葬遺體或者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的活動;
        (三)侵占、刻劃、涂污、破壞、損毀烈士紀念設施;
       ?。ㄋ模┰O置影響烈士主體紀念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設施設備;
       ?。ㄎ澹p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保護標志;
       ?。┻M行銷售、有償服務、娛樂活動、商業(yè)表演、乞討等;
       ?。ㄆ撸┢渌袚p烈士紀念設施環(huán)境和氛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第十三條  鎮(zhèn)(街道)、區(qū)宣傳統(tǒng)戰(zhàn)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充分發(fā)揮烈士紀念設施“褒揚烈士、教育群眾”的主題功能,開展烈士史料征集研究、事跡編纂和陳列展示工作。
        第十四條  鎮(zhèn)(街道)應當協(xié)助配合烈士紀念祭掃活動,妥善安排日常祭掃、異地祭掃和網(wǎng)上祭掃,為各種紀念、祭掃和瞻仰活動提供便利與保障。在清明節(jié)、烈士紀念日等重要時段應當組織烈士紀念活動,宣傳烈士的英雄事跡、獻身精神和高尚品質。
      第三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五條  區(q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發(fā)現(xiàn)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ㄒ唬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紀念設施、史料遺物遭受損失的;
       ?。ǘ┴澪?、挪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經(jīng)費的;
        (三)未經(jīng)批準擅自新建、遷建、改擴建烈士紀念設施的;
       ?。ㄋ模┢渌`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
        第十六條  區(qū)檢察機關對于侵占、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以及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實施其他違法不當行為,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開展公益訴訟的,區(qū)退役軍人事務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
        區(qū)退役軍人事務等有關部門在履行保護管理職責過程中發(fā)現(xiàn)侵害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違反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鎮(zhèn)(街道)應當保障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經(jīng)費,并納入本級年度預算。用于烈士紀念設施維修改造、設備更新、環(huán)境整治、展陳宣傳和祭掃紀念活動等工作。區(q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每年對管理保護到位的鎮(zhèn)(街道)進行以獎代補,獎補經(jīng)費納入?yún)^(qū)級年度預算安排。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鎮(zhèn)(街道)應健全內控制度,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并接受區(q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區(qū)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新北區(qū)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退役軍人事務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和《江蘇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進一步加強全區(qū)烈士紀念設施的建設、修繕、保護、管理和利用,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事跡與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我局草擬了《新北區(qū)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xiàn)就起草情況匯報如下。
        一、文件出臺依據(jù)和背景
        制定《暫行辦法》是更好實施法律法規(guī)的需要。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該法第七、八、九、十、二十七、二十八等條款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利用以及法律責任等問題做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2019年8月1日國務院修改了《烈士褒揚條例》,第四章共九條對“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作了規(guī)定。2021年12月14日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江蘇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2021年5月區(qū)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公益檢察職責中發(fā)現(xiàn),我區(qū)部分烈士紀念設施存在破損、管理保護不到位的情形,存在可能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風險。2021年6月退役軍人事務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了《關于開展全國縣級及以下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專項行動的通知》,2021年8月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宣傳部財政部印發(fā)《全國縣級以下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整修工程實施方案》,我們積極落實以上文件精神,完成8處烈士紀念設施整修工作,爭取中央財政資金305萬元。
        全區(qū)現(xiàn)有烈士紀念廣場2處;紀念碑(塔)9處;紀念塑像1處;烈士集中安葬地3處(共有烈士墓71座);散葬烈士墓5處;3處烈士紀念設施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以上烈士紀念設施均為縣級以下未確定級別的烈士紀念設施,為高標準提升全區(qū)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水平,充分發(fā)揮烈士紀念設施的紅色陣地作用,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主要內容
        現(xiàn)提交的《暫行辦法》共四章十九條。重點對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作出比較詳細的規(guī)定。各章及相關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包括第一條至第六條,主要規(guī)定制定《暫行辦法》的目的、適用范圍、原則,并對烈士紀念設施分級保護、部門職責、宣傳教育功能發(fā)揮以及總體要求進行界定。
        第二章保護管理,包括第七條至第十四條,對烈士紀念設施的改建、擴建、遷建;明確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劃定、落實管理責任和保護管理禁止事項;以及烈士褒揚宣傳等作出規(guī)定。
        第三章監(jiān)督檢查,包括第十五至第十八條,主要是在監(jiān)督檢查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過程中,對違法違紀情形下的處罰措施及需要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以及對保護管理經(jīng)費使用,考核補助措施等提出了要求。
        第四章附則,第十九條主要明確《暫行辦法》的生效時間。
        三、制定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烈士褒揚條例》
        2011年7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1號公布,根據(jù)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jù)2019年8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烈士褒揚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3.《退役軍人事務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令第47號公布,2022年1月24日退役軍人事務部令第6號修訂。
        4.《江蘇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2021年12月14日經(jīng)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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