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公眾參與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辦文質量,現(xiàn)將《常州市河道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在網上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請市政府審議發(fā)布。您可在2020年10月23日之前將自己的意見或建議以書面或郵件方式提交。感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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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司法局
2020年9月23日
常州市河道管理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和保護,規(guī)范開發(fā)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態(tài)環(huán)境,發(fā)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qū)、蓄洪區(qū)、滯洪區(qū))的管理、保護和利用,適用本辦法。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挖砂、石,取土等活動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河道管理實行全面規(guī)劃、統(tǒng)籌兼顧、保護優(yōu)先、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
第四條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單位,將河道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將河道建設、維修養(yǎng)護、管理運行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實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綜合行政執(zhí)法體制改革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市、轄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道的主管部門。市、轄市(區(qū))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加強對河道的日常巡查,制止違法行為,做好河道的維修養(yǎng)護和清淤疏浚、保潔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法制定村規(guī)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整潔,協(xié)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潔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河道管理和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護的相關知識,引導公眾自覺遵守河道管理和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對管理和保護河道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河長制
第八條 全面實行河長制,落實河道管理保護地方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部門聯(lián)動綜合治理長效機制,統(tǒng)籌推進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huán)境治理、水生態(tài)修復,維護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綜合功能。
第九條 市、轄市(區(qū))、鎮(zhèn)(街道)三級設立總河長,河道分級分段設立河長。總河長、河長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各級總河長是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長制的第一責任人,組織領導、協(xié)調解決河長制落實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督促檢查、績效考核和問責追究。
各級河長負責組織相應河道的管理、保護、治理等工作,開展河道巡查,協(xié)調、督促解決河道管理保護中的問題。
各相關部門按照分工履行職責,落實河長制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河道應當設置河長公示牌。公示牌應當標明河道名稱、河道概況、河長名單、職責任務、管護要求、禁止和限制行為、監(jiān)督電話等事項,并設置于河道沿岸顯著位置。
公示牌內容變動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長制考核評價制度和公眾參與信息平臺,對河長的履職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評價。
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
第十三條 河道管理實行統(tǒng)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下級管理服從上級管理的管理體制。對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河道,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職責權限的規(guī)定,根據河道的統(tǒng)一規(guī)劃和管理技術要求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河道分級管理權限分別是:
(一)國家和省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澡港河、德勝河、北塘河、老大運河、南運河(不含武進段)和蘇南運河,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運行管護原則上屬地負責;
(三)其他河道由所在地轄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五條 市、轄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分級管理權限制定河道管理名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市、轄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道水系、水域狀況、開發(fā)利用等基礎情況調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檔案,加強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設。
第十七條 市、轄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道分級管理權限,按照防洪、水資源配置和保護的總體安排,會同發(fā)展改革、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生態(tài)環(huán)境、農業(yè)農村等部門編制河道保護規(guī)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河道保護規(guī)劃應當符合流域、區(qū)域綜合規(guī)劃和防洪、水資源等專業(yè)規(guī)劃,與國土空間規(guī)劃、生態(tài)紅線保護規(guī)劃、航道規(guī)劃等規(guī)劃相銜接。其他專業(yè)規(guī)劃應當與河道保護規(guī)劃相協(xié)調。
第十九條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河道水域和岸線資源的保護區(qū)、保留區(qū)、控制利用區(qū)和開發(fā)利用區(qū),保證水域和岸線資源的有效保護與合理開發(fā)利用。
第二十條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河道的保護,明確保護范圍和標準,建立相關檔案,對涉及河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挖掘、整理,保護和弘揚河道文化。
第二十一條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河道的劃界工作,依法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河道劃定管理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圍:
1.骨干河道( 分為流域性河道、區(qū)域性骨干河道、跨縣重要河道、縣域重要河道):有堤防的,兩堤防之間的水域、灘地、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水域、灘地及河口兩側各十米,或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設計洪水位確定。
2.其他河道:有堤防的,兩堤防之間的水域、灘地、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水域、灘地及河口兩側五至十米,或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設計洪水位確定。
3.湖泊:水域、灘地、蓄洪區(qū)、滯洪區(qū)、環(huán)湖大堤及護堤地。
(二)長江、太湖、滆湖、長蕩湖堤防及涵閘的管理范圍:
1.長江:背水坡有順堤河的,以順堤河為界(含水面),沒有順堤河的,至堤腳外十五米;
2.太湖、滆湖、長蕩湖:迎水坡堤腳外二十米;背水坡有順堤河的,以順堤河為界(含水面),沒有順堤河的,堤腳外十五米;
3.大中型涵閘、抽水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五百米,左右側各兩百米;
4.小型涵閘、抽水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兩百米,左右側各五十米。
(三)水庫的管理范圍:
1.大型水庫:大壩及其兩端各一百米、大壩背水坡壩腳外兩百米;
2.中型水庫:大壩及其兩端各八十米、大壩背水坡壩腳外一百五十米;
3.小(1)型水庫:大壩及其兩端各五十米、大壩背水坡壩腳外一百米;
4.?。?)型水庫:大壩及其兩端各十米、大壩背水坡壩腳外十米;
5.庫區(qū)水域、島嶼和校核洪水位以下區(qū)域。
第二十二條 市、轄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河道管理范圍的界樁和標識牌。標識牌應當載明河道名稱、管理責任人、河道管理范圍以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和限制的行為等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掩蓋界樁和標識牌。
第二十三條 修建河道工程,在工程設計中應當包括主體工程和觀測、防汛、自動控制(監(jiān)控)、水文、管理用房等各類管理基礎設施和附屬設施,明確工程管理范圍。工程概算中應當包含上述工程設施的投資。在工程開工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xù),確定土地權屬。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將上述工程一并驗收,并將有關資料移交工程管理單位。
第二十四條 河道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河道工程設施的安全檢查和維修養(yǎng)護,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安全運行。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環(huán)境整治,限期消除黑、臭、臟河道,定期組織水生植物清理、漂浮物打撈、河道保潔等。
第二十六條 市、轄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河道淤積情況定期監(jiān)測,并根據監(jiān)測情況制定清淤疏浚計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河道清淤不得損害河道水生態(tài)環(huán)境。淤泥利用應當經無害化處理,并符合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河道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堤防及其護堤地綠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環(huán)境。
河道管理范圍內護堤護岸林木不得擅自砍伐。采伐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利防護林的,應當依法辦理采伐許可手續(xù),并按照規(guī)定更新補種。其他部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營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應當滿足河道行洪排澇、防汛搶險、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應當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標志,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定后設置。
通行船舶應當遵守限定航速規(guī)定,不得超速行駛。
第二十九條 禁止擅自圍墾河道。因江河治理需要圍墾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并依法批準。
已經圍河造地的,應當制定計劃,明確時限,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退地還河。
第三十條 禁止填堵、覆蓋河道。
因城市建設確需填堵原有河道的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則進行補償,先行興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補償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傾倒、排放、堆放、填埋礦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漿、垃圾等廢棄物;
(二)傾倒、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有毒有害物質;
(三)損壞堤防、護岸、閘壩等各類水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水文、通訊、供電、觀測、自動控制等設施;
(四)在行洪、排澇、輸水河道內設置影響行水的建筑物、構筑物、障礙物或者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作物;
(五)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墾種、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fā)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六)其他侵占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響河勢穩(wěn)定和破壞河道水環(huán)境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涵、閘、泵站應當設立安全警戒區(qū)。安全警戒區(qū)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工程管理范圍內劃定,并設立標志。禁止在涵、閘、泵站安全警戒區(qū)內從事漁業(yè)養(yǎng)殖、捕(釣)魚、停泊船舶、建設水上設施。
禁止在行洪、排澇、輸水的主要河道或者通道上設置魚罾、魚籪等捕魚設施。
第三十三條 市、轄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定期開展監(jiān)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河道管理單位應當開展日常管理巡查,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巡查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 開發(fā)與利用
第三十四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確需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工程設施的,其工程建設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應當按照河道分級管理權限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但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保護規(guī)劃和相關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不得妨礙河道行洪輸水、航運暢通,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wěn)定。
修建前款規(guī)定的工程設施占用水域的,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積、容量及其對水域功能的不利影響,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建設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經批準的工程設施的性質、規(guī)模、地點、用途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工程設施主體變更的,承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shù)剿姓鞴懿块T辦理主體變更手續(xù)。
第三十六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工程設施施工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開工前將施工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嚴格按照施工方案進行施工,承擔施工期間和施工范圍內的防汛工作。施工圍堰或者臨時阻水設施影響防洪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處理決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緊急補救措施;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xiàn)場、清除施工圍堰等設施,恢復河道原狀。
對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修復、清淤或者承擔維修費用。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之日起三年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的,原批準文件失效,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注銷。
第三十八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經批準建設的工程設施,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持防汛通道(包括堤頂?shù)缆罚惩?,不得阻斷。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阻斷的,應當采取措施,恢復暢通。
第三十九條 從事下列活動,應當按照河道分級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爆破、鉆探、挖筑;
(二)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或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三)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考古發(fā)掘。
第四十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開展水上旅游、水上運動等活動,應當符合河道保護規(guī)劃,不得影響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河道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2013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常州市河道管理實施辦法》(常政規(guī)〔2013〕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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