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活動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政民互動 >> 意見征集 >> 正文

      關于征集《常州市天寧區(qū)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建議意見的通告

      發(fā)布日期:2023-05-06  瀏覽次數(shù):  字號:〖默認 超大
        為認真貫徹《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鼓勵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舉報,及時發(fā)現(xiàn)并處置涉嫌非法集資風險線索,切實維護常州市天寧區(qū)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現(xiàn)將《常州市天寧區(qū)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在網上公布,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市民和各有關單位可以在2023年6月5日前,將有關意見和建議書面寄送至常州市天寧區(qū)地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局辦公室(地址:常州市竹林北路256號,郵編:213000),也可以發(fā)送電子郵件(郵箱:cztndfb@163.com)。
        感謝支持!
        附件:1. 常州市天寧區(qū)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2. 關于《常州市天寧區(qū)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常州市天寧區(qū)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3年5月6日
        附件1
      常州市天寧區(qū)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及時發(fā)現(xiàn)涉嫌非法集資線索,協(xié)助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查處非法集資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我區(qū)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強化正面激勵,依據(jù)《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第737號令)、《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6號)、《關于印發(fā)江蘇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蘇處置發(fā)〔2016〕10號)、《關于印發(fā)常州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常處置發(fā)〔2017〕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guī)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舉報常州市天寧區(qū)行政區(qū)域內有關單位或個人涉嫌非法集資,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后,有關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天寧區(qū)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處非辦”)牽頭開展全區(qū)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工作,組織各相關部門對舉報獎勵進行審查評定、發(fā)放舉報獎勵;對各板塊及基層組織線索排查及宣傳工作成效根據(jù)實際情況獎勵。
        各板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非牽頭部門”)負責對舉報線索進行初審,向區(qū)處非牽頭部門提出獎勵申請,參與舉報獎勵審查評定等。
        公安部門、行業(yè)主(監(jiān))管部門應當按職責協(xié)同區(qū)處非辦做好舉報獎勵實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區(qū)處非辦、公安天寧分局、市場監(jiān)管局以及各行業(yè)主(監(jiān))管部門和各板塊處非牽頭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本部門、本地區(qū)舉報獎勵聯(lián)系方式。
        舉報人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來信、來訪等方式通過以下途徑舉報涉嫌非法集資線索:
        1. 撥打公安部門電話110舉報;
        2. 向區(qū)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天寧科技促進中心1756室)舉報;
        3. 通過電子郵箱cztndfb@163.com舉報;
        4. 可就近到公安及相關行業(yè)主(監(jiān))管部門舉報,然后由該部門依職權進行處理并轉報區(qū)處非辦或各板塊處非牽頭部門。
        第五條 對于未在本區(qū)設立實體經營主體,并在天寧區(qū)開展違法活動進行舉報的,舉報人應向其經營主體注冊所在地處非辦申請舉報獎勵。對于在天寧區(qū)內既未注冊登記、也未設立實體營業(yè)場所、直接通過互聯(lián)網開展業(yè)務的,舉報人應向其總部所在地有關部門進行舉報。舉報人請求協(xié)助移交線索的,各級處非辦和相關部門應予以協(xié)助,舉報獎勵不在受理范圍。
        非法集資有獎舉報不替代各行政機關對市場主體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現(xiàn)有行政處罰機制。對于依法應當通過訴訟或者報案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民事訴求或刑事案件,民事行為相對人、犯罪活動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提出。
        第六條 根據(jù)舉報獎勵評定和發(fā)放的工作需要,參與有獎舉報的舉報人應以書信、電子郵件或者走訪筆錄等形式實名舉報。
        第二章 獎勵范圍
        第七條 舉報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下列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經處非牽頭部門等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后,納入非法集資獎勵范圍:
       ?。ㄒ唬┰O立互聯(lián)網企業(yè)、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yè)、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ǘ┮园l(fā)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yè)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ㄈ┰阡N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yè)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第八條 舉報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下列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行為,經處非牽頭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后,納入非法集資獎勵范圍: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ǘ┮赞D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yǎng)殖)、租種植(養(yǎng)殖)、聯(lián)合種植(養(yǎng)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ㄎ澹┎痪哂邪l(fā)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fā)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fā)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ㄆ撸┎痪哂袖N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jù)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ò耍┮跃W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ň牛┮晕欣碡敗⑷谫Y租賃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ㄊ┮蕴峁梆B(yǎng)老服務”、投資“養(yǎng)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ㄊ唬├妹耖g“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ㄊ┢渌欠ㄎ召Y金的行為。
        第三章  獎勵條件
        第九條 舉報行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情況說明,包括被舉報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非法集資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等;
        (二)能夠證明非法集資行為的有關證據(jù),包括書面證據(jù)、電子證據(jù)及其他形式證據(jù)等(如交易合同、財務單據(jù),以及未經依法批準、虛假宣傳和承諾高利回報等書面證明材料);
       ?。ㄈ┡e報人對舉報事項、內容和證據(jù)的真實性承諾;
       ?。ㄋ模┡e報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與聯(lián)系方式(舉報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五)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e報線索對案件的查處具有利用價值;
       ?。ㄆ撸┡e報受理單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獎勵:
        (一)直接從事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或對非法集資起重要協(xié)助作用;
        (三)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者刑事立案程序,但對嫌疑人抓捕、追贓挽損有推動作用的線索除外;
        (四)舉報人采取盜竊、欺詐以及法律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非法手段獲取舉報線索的;
       ?。ㄎ澹o法查證舉報人的身份信息的;
       ?。┬袠I(yè)主(監(jiān))管部門、國務院金融監(jiān)管部門分支機構及派出機構、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發(fā)現(xiàn)并移送的非法集資線索;
       ?。ㄆ撸┢渌环戏煞ㄒ?guī)及政策規(guī)定的獎勵情形。
        第十一條 基層網格員、“防非志愿者”等非公職人員不屬于前款第(一)項直接從事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其及時提供非法集資線索和證據(jù)的,應當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皇聦嵄粌蓚€及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人及以上舉報人聯(lián)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lián)名舉報人集體領取或者委托授權領取、自行分配;
       ?。ㄈ┩慌e報人在不同部門、不同地區(qū)舉報同一事實的,不予重復獎勵;
       ?。ㄋ模﹥蓚€及以上舉報人分別在不同地區(qū)舉報(含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營業(yè)網點)、分別對該地區(qū)處置工作提供直接幫助的,分別予以獎勵;
       ?。ㄎ澹τ诳缡』蛘呖缡蟹欠Y行為的舉報,本區(qū)是案件主辦地的,由區(qū)處非牽頭部門實施獎勵;案件主辦地是外省或者外市的,舉報人對非法集資處置工作有推動作用的,本區(qū)可以視情況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各板塊及基層組織在線索排查處置及宣傳教育工作中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工作主動、配合度高,取得明顯成效的,予以獎勵。
        第四章  獎勵方式及標準
        第十四條 區(qū)處非辦或板塊處非牽頭部門接到舉報后,應及時協(xié)調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按規(guī)定予以獎勵,特別重要的線索應及時評定和獎勵。
        第十五條 根據(jù)舉報人提供的集資人或集資協(xié)助人主體信息,證明集資過程中實施的招聘、租房、宣傳(如廣告)、資金(流水)、合同等任意一種有效證據(jù)資料的,經查證,相關部門認定構成非法集資的,根據(jù)線索重要程度不同,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舉報人能提供準確集資人或集資協(xié)助人相關身份信息、實施集資行為實際場所信息的,給予300元獎勵;
       ?。ǘ┡e報人能提供準確集資人集資過程中發(fā)布的含有集資內容的傳單、店堂廣告照片、戶外廣告照片等證據(jù),以及通過線上、線下媒體發(fā)布的其他含有集資內容的截圖或音頻、視頻資料證據(jù)的,獎勵500元;
       ?。ㄈ┡e報人能提供準確集資人承諾的投資項目、資金用途、實施集資行為的合同、協(xié)議或通過互聯(lián)網實施集資行為的證據(jù)資料的,獎勵600元;
       ?。ㄋ模┡e報人能提供準確的集資人實施集資行為的賬戶信息、資金流水、賬冊、返現(xiàn)憑證、POS機小票等證據(jù),獎勵800元。
        符合前款兩個以上獎勵標準的,以獎勵金額上限實施獎勵。舉報人能提供準確的集資人實施集資行為的其他相關證據(jù)材料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酌情獎勵。同一舉報人獲得的舉報獎勵原則上每六個月內不得超過十次。
        第十六條 獎勵發(fā)放不以集資案件的最終處置完成為前提,可以在線索查實、立案受理、判決執(zhí)行等不同工作環(huán)節(jié)分多批次及時發(fā)放。
        舉報人提供的相關線索和證據(jù)在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中起到作用的,經征詢相關辦案單位意見,再給予舉報人最高2000元的獎勵。
        舉報人提供的相關線索和證據(jù)在檢察院公訴期間起到作用的,經征詢相關公訴單位意見,再給予舉報人最高2000元的獎勵。
        第十七條 對群眾舉報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資線索,由區(qū)處非牽頭部門會同相關單位根據(jù)其價值、涉及金額等進行等級評定,采取“一案一議”或集中處理的方式對舉報線索進行認定和獎勵。采取集中處理方式原則上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特別重要的線索應及時予以認定。
        第十八條 處非牽頭部門實施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時,應根據(jù)線索核查結果,充分吸收相關處置部門意見,對照舉報事實和獎勵標準填寫《有關事項審批表》,報請區(qū)分管領導批準后,向舉報人送達《非法集資舉報獎勵申領通知單》和相應的《送達回執(zhí)》;舉報人應在接到申領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件(或授權代理人憑授權委托書和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填寫涉嫌非法集資舉報獎勵申請表,獎勵資金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進行支付。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自愿放棄獎勵。
        對于不符合獎勵條件或者未通過審查評定的舉報線索,由各板塊處非牽頭部門負責通知舉報人。
        第十九條 各板塊及基層組織在線索排查及宣傳處置工作中工作主動、配合度高、成效明顯的,年底予以表彰及不低于2000元獎勵,可用于有功人員的獎勵。
        第二十條 區(qū)級財政根據(jù)實際,在年度預算中安排一定數(shù)額的舉報獎勵資金。
        第五章  監(jiān)督及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條 處非牽頭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工作臺賬和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fā)放憑證等),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fā)放的監(jiān)督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監(jiān)察部門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各級處非辦、查處涉嫌非法集資線索的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執(zhí)行保密制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嚴禁泄露舉報人信息,嚴禁將舉報事項和舉報人信息透露給被舉報人。因信訪舉報屬敏感信息,各級處非辦不接受公眾對舉報人或者舉報人對其他舉報人獎勵情況的咨詢。
        第二十三條 舉報內容應當真實。舉報人捏造事實、偽造證據(jù),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名稱解釋:本辦法所稱非法集資人,是指發(fā)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稱非法集資協(xié)助人,是指明知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并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由區(qū)處非辦負責解釋和修訂。
        附件2
      關于《常州市天寧區(qū)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文件起草背景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是一項長期、復雜、艱巨的系統(tǒng)性工程,需要立足系統(tǒng)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建立上下聯(lián)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為充分發(fā)動和依靠群眾防范非法集資,實現(xiàn)群防群治,根據(jù)《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37號)《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6號)、《關于印發(fā)江蘇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蘇處置發(fā)〔2016〕10號)、《關于印發(fā)常州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常處置發(fā)〔2017〕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常州市天寧區(qū)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際,制定了本實施辦法。
        二、文件起草過程
        在起草過程中,我們與上級部門和兄弟縣(市、區(qū))進行了充分溝通,切實考慮了常州市天寧區(qū)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面臨的客觀形勢,以及相關成員單位接受舉報的途徑通道等情況,同時征求了相關單位的意見,經多次修改,形成本實施辦法。
        三、文件核心內容
        1. 明確責任單位。由區(qū)處非辦牽頭開展全區(qū)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工作,各板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牽頭部門負責對舉報線索進行初審,公安部門、行業(yè)主(監(jiān))管部門應當按職責協(xié)同區(qū)處非辦做好舉報獎勵實施相關工作。各相關單位分別向社會公布本部門、本轄區(qū)舉報獎勵聯(lián)系方式。
        2. 明確獎勵范圍。本行政區(qū)域內5類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和12類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行為,經處非牽頭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后,納入非法集資獎勵范圍。
        3. 明確獎勵條件。列舉了舉報獎勵應當符合的7個條件和不予獎勵的7種情形,明確將基層網格員、“防非志愿者”等非公職人員納入舉報獎勵范圍,規(guī)范了實施獎勵遵循的原則。
        4. 明確獎勵標準。根據(jù)舉報人提供的線索重要程度不同,以及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公訴中所起作用,給予舉報人最高4800元的獎勵。
        5. 明確保密要求。要求處非辦和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嚴格執(zhí)行保密制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嚴禁泄露舉報人信息,嚴禁將舉報事項和舉報人信息透露給被舉報人。
        6. 明確施行時間。本實施辦法擬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由區(qū)處非辦負責解釋和修訂。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返回頂部】【打印此頁】【關閉窗口】
       
      欧洲无码中文,99re6.在线观看免费视频,最新国产1024精品,久热这里只精品99国产6